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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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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於興建期間有危害公眾健康、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發現設計有重大缺陷或涉及前條各款之事項,而未經適當評估解決。 二、現場作業與安全分析報告之內容有重大差異,而影響安全功能。 三、品質保證方案之執行有嚴重缺陷,對現場工程品質有重大影響。 四、發生重大意外事件,對現場作業有不良影響。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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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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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於興建期間有危害公眾健康、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