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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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定鈾、釷等礦物,其分類如下: 一、鈾礦物、釷礦物或鈾釷混合之礦物,其含有鈾、釷之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任何物理或化學形式之鈾、釷或二者之混合物,其含有鈾、釷之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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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了鈾、釷等礦物的分類標準,其中包括含有鈾、釷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0.05以上的礦物,以及含有鈾、釷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0.05以上的任何物理或化學形式的鈾、釷或二者之混合物。這些標準用以區分放射性礦物的類型和含量。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包括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及相關施行細則,用以規範放射性礦物的分類及管理。例如,對於第一款的說明,可以舉出鈾礦物或含有鈾成分超過0.05%的礦物的具體例子,來解釋法條的適用情況。
- 第四條第一款條文
-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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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