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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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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子原料:指鈾、釷等礦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物料。 二、核子燃料:指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物料。 三、放射性廢棄物: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 四、核子保防:指為執行國際防止核子武器蕃衍而制定之相關管制措施。 五、最終處置:指放射性廢棄物之永久隔離處置。 六、除役:指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永久停止運轉或使用後,為使該設施及其土地資源能再度供開發利用,所採取之各項措施。 七、封閉:指最終處置設施不再接收放射性廢棄物,並完成除污、被覆及關閉等必要措施。 八、監管:指最終處置設施封閉後,執行之維修、管理、環境輻射監測及防止外界侵擾等必要措施。 九、經營者:指經政府指定或核准經營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者;或經政府許可持有或使用放射性物料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立法沿革 1

(0911210 制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核子原料:指鈾、釷等礦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物料。   二、核子燃料:指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物料。   三、放射性廢棄物: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   四、核子保防:指為執行國際防止核子武器蕃衍而制定之相關管制措施。   五、最終處置:指放射性廢棄物之永久隔離處置。   六、除役:指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永久停止運轉或使用後,為使該設施及其土地資源能再度供開發利用,所採取之各項措施。   七、封閉:指最終處置設施不再接收放射性廢棄物,並完成除污、被覆及關閉等必要措施。   八、監管:指最終處置設施封閉後,執行之維修、管理、環境輻射監測及防止外界侵擾等必要措施。   九、經營者:指經政府指定或核准經營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者;或經政府許可持有或使用放射性物料者。

立法理由本法專有名詞之定義。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0911210 制定)

本法專有名詞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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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4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核子原料:指鈾、釷等礦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物料。 二、核子燃料:指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