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放射性物料,指核子原料、核子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
根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3條的規定,放射性物料是指核子原料、核子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這些物料在法律上有特定的定義和範圍,包括核子原料、核子燃料以及受放射性物質污染的廢棄物。例如,核子原料包括鈾、鈽等原子核材料;核子燃料包括鈾、鉭等能夠作為核能燃料的物料;而放射性廢棄物則包括具有放射性或受到放射性物質污染的廢棄物,例如用過的核子燃料等。這些都是根據該法條所提到的放射性物料的範疇。
本法所稱放射性物料,指核子原料、核子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
立法理由本法所稱放射性物料之範圍。
本法所稱放射性物料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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