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根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2條,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根據法源資訊所提供的資料,該法是在修正後於91年12月25日制定公布施行,並且增進了核子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運送與最終處置等相關作業之安全。根據法條規定,放射性廢棄物的管理需要由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自行或委託具有相關技術能力的業者處置,並且主管機關應督促廢棄物產生者規劃國內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籌建。這些規定都關乎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的權責。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立法理由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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