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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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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擬訂之除役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綜合概述。 二、除役目標及工作時程。 三、除污方式及放射性廢棄物減量措施。 四、除役廢棄物之類別、特性、數量、處理、運送及貯存。 五、輻射劑量評估及輻射防護措施。 六、環境輻射監測。 七、人員訓練。 八、子原料或核子燃料料帳管理。 九、廠房或土地再利用規劃。 十、品質保證方案。 十一、意外事件應變方案。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 2.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擬訂之除役計畫,應載明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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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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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經營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擬訂之除役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綜合概述。 二、除役目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