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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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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運轉執照者,應於生產或貯存設施興建完成後,先檢附試運轉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進行試運轉。
  2. 2.依前項規定進行試運轉完成後,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運轉執照: 一、最新版之安全分析報告。 二、設施運轉技術規範。 三、試運轉報告。 四、意外事件應變計畫。 五、國內、外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貯存許可或代處理契約影本。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3. 3.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申請案之審查,其處理期間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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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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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運轉執照者,應於生產或貯存設施興建完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