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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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後之廠址,其輻射劑量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限制性使用者,其對一般人造成之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二、非限制性使用者,其對一般人造成之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二五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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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非名詞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 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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