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其拆除後之廠址輻射劑量,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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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其拆除後之廠址輻射劑量,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
立法理由為使核子反應器設施廠址在完成除役後,得以供繼續開發使用,除役後之廠址輻射劑量,應有一定之限值標準;又考量此一標準甚具專門性及技術性,且可能隨專業技術之進步而不斷改良,爰授權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為使核子反應器設施廠址在完成除役後,得以供繼續開發使用,除役後之廠址輻射劑量,應有一定之限值標準;又考量此一標準甚具專門性及技術性,且可能隨專業技術之進步而不斷改良,爰授權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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