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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保防作業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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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輸入或輸出前條規定以外之子保防物料,申請人應於次月十日以前,檢附使用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2.前項使用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其為自然人者,姓名及住居所。 二、使用目的及方法。 三、核子保防物料之種類及其數量。 四、核子保防物料之運作地點。 五、預估持有核子保防物料之期限。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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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輸入或輸出前條規定以外之核子保防物料,申請人應於次月十日以前,檢附使用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