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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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規定提出申請之核子保防物料,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檢附相關料帳報告: 一、累計持有量未滿百分之一有效公斤之鈾或含鈾二三五之物料(以鈾之有效公斤量計)。 二、累計持有量未滿百分之一有效公斤之釷或含鈾二三三之物料(以釷之有效公斤量計)。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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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申請人依規定提出申請之核子保防物料,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檢附相關料帳報告: 一、累計持有量未滿百分之一有效公斤之鈾或含鈾二三五之物料(以鈾之有效公斤量計)。 二、累計持有量未滿百分之一有效公斤之釷或含鈾二三三之物料(以釷之有效公斤量計)。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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