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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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保管核子保防物料及料帳,嚴格執行交接手續,並建立帳目與報告制度,確保帳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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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經營者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保管核子保防物料及料帳,嚴格執行交接手續,並建立帳目與報告制度,確保帳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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