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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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六年,期滿三十日前經營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一、最近一年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及健康檢查報告。 二、運轉再訓練紀錄及測驗及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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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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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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