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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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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動力用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每半年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相關職務一百小時以上。
  2. 2.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見習擬任職務三十二小時以上,始得再單獨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工作。
  3. 3.未滿十八歲或逾六十五歲者,不得從事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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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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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每半年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相關職務一百小時以上。動力用核子反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