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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六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訓練課程內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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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研究用
核
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由經營者向
主管機關
提出: 一、最近六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報告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 二、學經歷證件。 三、訓練證明文件。
前項測驗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辦理。
第一項第三款訓練課程範圍如附件六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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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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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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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運轉人員之管理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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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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