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報考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者,應符合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應試資格(如附件五)之規定。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報考: 一、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執照未滿一年者。 二、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吊扣執照期限未屆滿者。
報考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者,應符合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應試資格(如附件五)之規定。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報考: 一、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執照未滿一年者。 二、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吊扣執照期限未屆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