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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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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指由經營者報請主管機關測驗及格並見習及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執照之人員。
  2. 2.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分為運轉員及高級運轉員二類;其操作範圍及權限如下: 一、運轉員:接受高級運轉員指揮、調度,操作核子反應器或用過燃料池之控制裝置。 二、高級運轉員:指揮、調度運轉員操作核子反應器或用過燃料池之控制裝置。
  3. 3.前項所稱控制裝置,指能直接或間接影響核子反應器之功率或反應度之裝置,或用過燃料池安全之裝置。
  4. 4.直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功率或反應度之裝置,或控制室內維持用過燃料池安全之裝置,應由運轉人員操作;間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功率或反應度之裝置,或控制室外維持用過燃料池安全之裝置,應於運轉人員許可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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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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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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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指由經營者報請主管機關測驗及格並見習及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執照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