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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指由經營者報請主管機關測驗及格並見習及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執照之人員。
  2.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分為運轉員及高級運轉員二類;其操作範圍及權限如下: 一、運轉員:接受高級運轉員指揮、調度,操作核子反應器或用過燃料池之控制裝置。 二、高級運轉員:指揮、調度運轉員操作核子反應器或用過燃料池之控制裝置。
  3. 前項所稱控制裝置,指能直接或間接影響核子反應器之功率或反應度之裝置,或用過燃料池安全之裝置。
  4. 直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功率或反應度之裝置,或控制室內維持用過燃料池安全之裝置,應由運轉人員操作;間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功率或反應度之裝置,或控制室外維持用過燃料池安全之裝置,應於運轉人員許可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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