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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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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子反應器起動、功率變換或燃料填換、傳送,或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操作存有核子燃料之用過燃料池控制裝置時,應有高級運轉員在控制室監督。
  2. 2.動力用核子反應器填換或傳送燃料,或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僅於用過燃料池置有核子燃料者,用過燃料池吊運核子燃料時,除前項規定外,應另有高級運轉員至少一人,在現場監督相關作之執行。
  3. 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勤之最低人數,應符合附件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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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起動、功率變換或燃料填換、傳送,或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操作存有核子燃料之用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