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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曾取得主管機關發之其他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同等運轉人員執照者,於新建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尚未裝填核子燃料前,報考運轉人員測驗,其運轉操作測驗之主控制室操作,得以口試為之。
  2. 具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運轉員執照者,報考同一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高級運轉員測驗,其運轉操作測驗之主控制室操作,得以口試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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