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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20 條

  1. 1.曾取得主管機關發之其他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同等運轉人員執照者,於新建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尚未裝填核子燃料前,報考運轉人員測驗,其運轉操作測驗之主控制室操作,得以口試為之。
  2. 2.具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運轉員執照者,報考同一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高級運轉員測驗,其運轉操作測驗之主控制室操作,得以口試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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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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