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曾取得
主管機關
核
發之其他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同等運轉人員執照者,於新建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尚未裝填核子燃料前,報考運轉人員測驗,其運轉操作測驗之主控制室操作,得以口試為之。
具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運轉員執照者,報考同一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高級運轉員測驗,其運轉操作測驗之主控制室操作,得以口試為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1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運轉人員之管理 §2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4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