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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研究用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及格標準如下: 一、筆試測驗各科目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 二、運轉操作測驗成績經評定各科目均及格。
  2. 應試人員測驗成績不及格者,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考及再申請測驗,準用第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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