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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參加補考之人員,得依下列規定免試: 一、筆試測驗僅有一科目不及格而總平均達七十分以上,且運轉操作測驗及格者,補考時筆試測驗及格科目免試。 二、運轉操作測驗及格者,補考時該項目得免試。 三、運轉操作測驗僅有一科目不及格而筆試測驗及格者,補考時運轉操作測驗及格科目及筆試測驗得免試。
  2. 前項免試之期間,自經營者接獲測驗或補考成績通知之日起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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