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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23 條

參加研究用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成績及格,經見習擬任職務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者,經營者得於接獲測驗成績及格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其見習評定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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