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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24 條

  1. 1.研究用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應於執照所定之核子反應器擔任運轉工作,並依執照種類擔任相關之職務。
  2. 2.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每年應接受經營者再訓練三十小時以上,且二年內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起動及停機操作各二次以上,其再訓練內容依附件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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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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