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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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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六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訓練課程內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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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用
核
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應於執照所定之核子反應器擔任運轉工作,並依執照種類擔任相關之職務。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每年應接受經營者再訓練三十小時以上,且二年內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起動及停機操作各二次以上,其再訓練內容依附件六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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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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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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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運轉人員之管理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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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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