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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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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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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用
核
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每年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相關職務十六小時以上。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見習擬任職務六小時以上,始得再單獨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工作。
未滿十八歲或逾六十五歲者,不得從事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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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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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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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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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運轉人員之管理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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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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