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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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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用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六年,期滿三十日前經營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一、最近一年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及健康檢查報告。 二、運轉再訓練紀錄。 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起動、停機之操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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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六年,期滿三十日前經營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