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六年,期滿三十日前經營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一、最近一年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及健康檢查報告。 二、運轉再訓練紀錄。 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起動、停機之操作紀錄。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六年,期滿三十日前經營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一、最近一年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及健康檢查報告。 二、運轉再訓練紀錄。 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起動、停機之操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