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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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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收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書件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不受理其申請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7條,主管機關在收到申請文件後,如果認為需要補正的情況,必須清楚列明需要補正的資料,並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如果逾期未補正或者補正文件不符規定,主管機關將不受理其申請案。 為了符合題目所要求的參考資料與法條相關性,這裡提供最新的法規來自“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最終處置計畫及計畫時程修正時,應敘明理由及改正措施,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后執行。」這條施行細則對於最終處置計畫及計畫時程的提出,需要符合特定的審核程序及核定後執行的規範。如果申請者未能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補正資料,則主管機關有權不受理其申請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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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收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