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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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安全分析報告及財務保證說明,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繳交審查費。
- 2.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興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申請者應於主管機關作成審查結論前,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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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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