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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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收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應於下列期限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 一、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六個月。 二、高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十個月。 三、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一年。 四、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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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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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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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