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4 條
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負責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者,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利用時,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二、以我國研究機構或企業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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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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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