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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4

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負責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者,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利用時,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經本會准者,不在此限: 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二、以我國研究機構或企業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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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4 條規定:「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負責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者,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利用時,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