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7 條
- 1.執行單位經本會核准得依下列原則,將研發成果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人民、企業、機關(構),進行國際交互授權: 一、平等互惠。 二、所取得之標的有助於提升我國產業技術水準或增進經濟利益。
- 2.執行單位依前項授權所取得之標的,其運用及收入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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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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