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8 條
- 1.執行單位基於公益之目的,經本會核准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其他學術、研究機構、企業或民間團體,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
- 2.前項無償授權期間不得逾五年。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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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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