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9 條
國有研發成果之被授權人,未經管理機關或受託管理者同意,不得將該國有研發成果再授權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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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國有研發成果之被授權人,未經管理機關或受託管理者同意,不得將該國有研發成果再授權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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