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21 條
- 1.執行單位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經本會核准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讓與具有較佳運用能力之學術或研究機構。
- 2.執行單位應與無償讓與之受讓人約定,要求受讓人應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且運用所獲得之總收入應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核名詞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