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進行應變措施或未立即通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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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進行應變措施或未立即通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若未立即進行應變或通報,將延誤處理之時效,可能導致事故惡化,造成重大損害,爰對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進行應變措施或未立即通報者,予以較重之處罰。
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若未立即進行應變或通報,將延誤處理之時效,可能導致事故惡化,造成重大損害,爰對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進行應變措施或未立即通報者,予以較重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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