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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進行應變措施或未立即通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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