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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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每年辦理所屬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以下簡稱運轉人員)健康檢查一次;發現運轉人員身心狀況異常時,應再辦理該運轉人員之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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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2條,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每年辦理所屬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一次,並在發現運轉人員身心狀況異常時,再次辦理該運轉人員的健康檢查。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需符合最新的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或相關法規。例如,運用最新版本的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來解釋該法條。例如,依據最新的《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經營者應每年進行運轉人員的健康檢查,並在運轉人員身心狀況異常時,再次進行健康檢查,以確保其健康狀況符合相關規定。 以上為對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2條的說明。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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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