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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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實施之健康檢查,經營者應委託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規定之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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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營者在實施健康檢查時,應委託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規定之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這表示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的健康檢查需要由合格的醫療機構進行。 參考資料: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3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80063&search=%E6%A0%B8%E5%AD%90%E5%8F%8D%E6%87%89%E5%99%A8 範例:某核子反應器公司委託了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核子反應器操作人員的定期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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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