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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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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辦理運轉人員健康檢查時,應要求受檢者提出家族病史、個人病史與個人之輻射曝露歷史、意外事故及工作經歷等資料,供健康檢查醫師參考。
  2. 2.前項資料之內容應諮詢健康檢查醫師。
  3. 3.經營者發現受檢者有行為拙劣、判斷力差、身心狀況不佳等異常行為或發生意外情事,應於健康檢查時提出相關資料,供健康檢查醫師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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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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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經營者辦理運轉人員健康檢查時,應要求受檢者提出家族病史、個人病史與個人之輻射曝露歷史、意外事故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