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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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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取得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後,應於下列期限內更新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運轉執照取得二年內完成初次更新。共用一套終期安全分析報告之核子反應器設施,以最後取得運轉執照之時間起算。 二、每次機組大修完成後六個月內完成更新。共用一套終期安全分析報告之核子反應器設施,以最後完成大修之時間起算。
  2. 2.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終期安全分析報告,經營者應每十年更新一次,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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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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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 15 條規定:「經營者取得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後,應於下列期限內更新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