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累積達四十年,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一、整體性老化評估及老化管理報告。 二、時限老化分析報告。 三、相關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之增修內容。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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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累積達四十年,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一、整體性老化評估及老化管理報告。 二、時限老化分析報告。 三、相關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之增修內容。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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