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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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累積達四十年,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一、整體性老化評估及老化管理報告。 二、時限老化分析報告。 三、相關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之增修內容。 四、輻射相關議題查核評估報告。 五、耐震安全評估說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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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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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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