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21-1

快速跳轉
  1. 1.本法施行前依原子能法規定發之核子反應器使用執照,其經營者得於使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檢送最新版終期安全分析報告送請主管機關審核後,發給運轉執照,其累積運轉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仍須運轉者,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2. 2.經營者於原使用執照及換發運轉執照累積之有效期間,應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每十年至少實施一次整體安全評估,並請報主管機關審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情境可以得知「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 21-1 條中規定,經營者可以在使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檢送最新版終期安全分析報告送請主管機關審核後,發給運轉執照,其累積運轉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仍須運轉者,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同時,在原使用執照及換發運轉執照累積之有效期間,應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每十年至少實施一次整體安全評估,並請報主管機關審核。請問是否還有其它需要幫助的地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 21-1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依原子能法規定核發之核子反應器使用執照,其經營者得於使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檢送最新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 2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