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於正式運轉後,每十年至少應作一次整體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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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於正式運轉後,每十年至少應作一次整體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立法理由為加強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安全管制,以確保運轉安全,爰規定其正式運轉後,應定期執行整體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為加強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安全管制,以確保運轉安全,爰規定其正式運轉後,應定期執行整體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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