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之全部或一部或廢止其執照: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之規定。 二、未依第九條規定作整體安全評估,並報主管機關審核。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35條規定了違反法令應施予的罰則,包括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可被停止作業或廢止執照。具體情形包括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未作整體安全評估等。對於此法條的理解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及案例以確立其適用範圍。 依據本案相關參考資料,可以舉例如下:根據原子能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對於核子反應器設施未依規定進行安全檢查及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批准的情形,應依法受罰。再者,根據其他法律規定,如廢棄物清理法及刑法等,對於處理、管理或使用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法規定適當處理的也有相關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之全部或一部或廢止其執照: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之規定。 二、未依第九條規定作整體安全評估,並報主管機關審核。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立法理由違反或未依本條各款所述之相關規定辦理者,處以罰鍰。又為能落實相關規定,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之全部或一部或廢止其執照。
違反或未依本條各款所述之相關規定辦理者,處以罰鍰。又為能落實相關規定,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之全部或一部或廢止其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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