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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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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第八條或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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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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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1220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或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立法理由違反本條各款所述之相關規定者,處以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0911220 制定)

違反本條各款所述之相關規定者,處以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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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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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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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 34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