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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設計、安裝、檢測及測試,確實符合核能安全之要求,經營者應聘請監查機構擔任監查工作。 前項監查工作之範圍及監查機構之認可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參照現行之「核能電廠建造期間授權核能監查作業技術規範」、「核能電廠營運期間檢測及測試之監查作業技術規範」及國內外實務作法,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或運轉期間之監查作業,常有委託具經驗之機構代為執行必要,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予以明文規定;至於監查工作之範圍及監查機構之認可辦法,則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參照現行之「核能電廠建造期間授權核能監查作業技術規範」、「核能電廠營運期間檢測及測試之監查作業技術規範」及國內外實務作法,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或運轉期間之監查作業,常有委託具經驗之機構代為執行必要,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予以明文規定;至於監查工作之範圍及監查機構之認可辦法,則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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