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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所使用之核能級產品,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採用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檢證合格之產品。
  2. 前項檢證條件、技術及機構認可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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