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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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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或運轉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並要求經營者檢送有關資料,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對於不合規定或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其情節重大、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採行必要措施者,得命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廢止其執照或限載運轉。
  2. 2.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處分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經營者。但有緊急情況時,得以口頭先為處分,並於處分後七日內補行送達處分書。
  3. 3.第一項之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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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1220 制定)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或運轉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並要求經營者檢送有關資料,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對於不合規定或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其情節重大、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採行必要措施者,得命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廢止其執照或限載運轉。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處分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經營者。但有緊急情況時,得以口頭先為處分,並於處分後七日內補行送達處分書。   第一項之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興建或運轉,有要求經營者提供資料或主動檢查之權,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至於不合規定或有害公眾健康與安全及環境生態之虞者,並應採取一定處置。   二、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為處分時,應踐行之程序。   三、鑑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相關技術之發展快速及主管機關之人力有限,爰於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第一項所定之檢查工作;其辦法,並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0911220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興建或運轉,有要求經營者提供資料或主動檢查之權,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至於不合規定或有害公眾健康與安全及環境生態之虞者,並應採取一定處置。   二、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為處分時,應踐行之程序。   三、鑑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相關技術之發展快速及主管機關之人力有限,爰於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第一項所定之檢查工作;其辦法,並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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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 14 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或運轉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並要求經營者檢送有關資料,經營者不得規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