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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檢查或要求檢送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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