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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主管機關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但情節輕微者,應先限期令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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