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出報告、紀錄或記載不實。 二、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申請變更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出報告、紀錄或記載不實。 二、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