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所核發執照之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執照持有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申請變更登記。
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18條規定,一旦核發的設施執照上的事項有所變更,持有者必須在主管機關訂定的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這項法律規定確保核發執照上的事項能夠及時更新,以符合最新的安全和監管要求。
依本法所核發執照之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執照持有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申請變更登記。
立法理由為加強行政管制並確保各種核發執照之公信力,爰就執照記載事項有變更者,規定其持有者之申請變更登記義務;至其程序及期限等,則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加強行政管制並確保各種核發執照之公信力,爰就執照記載事項有變更者,規定其持有者之申請變更登記義務;至其程序及期限等,則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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